說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后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但是如今“民國范兒”流行,所以筆者也趕回時髦,上溯到建國前,簡單提一提民國的那些事兒。
中國大地上第一次出現汽車,是在1902年。1913年我國第一條公路——湖南長沙至湘潭公路開始修筑。民國這三十多年時間,道路交通發(fā)展很快。但是政局不穩(wěn),管理體制的變化也很頻繁。但就中央政府層面的管理主體,基本上都是交通部,其中國道事務曾于1928年10月至1937年7月劃歸新設的鐵道部管理??箲?zhàn)開始后,戰(zhàn)時的交通管理體制更為復雜。
民國時期的道路交通工作有個特點,就是地方各自發(fā)展。各省的交通管理起先都各自為政。1932年5月,蘇、浙、皖三省設立道路專門委員會;11月,豫鄂皖贛蘇浙湘七省建立公路專門委員會。為了實現“汽車互通”,1932年12月,“蘇浙皖京滬五省市交通委員會”成立,到1936年7月擴組為“全國公路交通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可不是中央行政機關,但卻制定公路交通法規(guī)和制度,統(tǒng)一各省交通管理工作。此外,各大城市的交通管理都自成一家。例如上世紀30年代,上海的公共租界工部局、法租界工部局和上海市公安局都在發(fā)駕駛執(zhí)照,而這三種駕照,到外地又不一定管用。
抗戰(zhàn)勝利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開展走向規(guī)范、統(tǒng)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監(jiān)理處統(tǒng)一全國的汽車總檢、駕駛員考核審驗,換發(fā)統(tǒng)一的機動車、駕駛員牌證。1946年元旦凌晨,全國改左側道行為右側道行。1947年,一連制訂發(fā)布了《公路汽車監(jiān)理實施辦法》、《汽車管理規(guī)則》、《汽車登記實施細則》、《公路交通安全措施》、《行車事故處理實施細則》等11部交通法規(guī)。
說到地方的道路交通管理,還是以筆者的家鄉(xiāng)浙江省為例。先說管理機構。浙江省在1922年成立省道局,直接隸屬省長公署;而縣道由省建設廳管。1928年成立省公路局統(tǒng)一管理省道和縣道。插一句,當時沒有鄉(xiāng)道和村道等級。后來進行多次機構裁撤、調整,名稱先后為公路管理局、建設廳交通管理處、省政府交通處、省政府公用事業(yè)管理處、省交通管理處,不是直接屬于省政府就是歸屬建設廳。1947年3月再次成立省公路局,直到1949年5月“結束辦公”。
當時浙江省除了杭州,還沒有幾個較大的城市,就是杭州估計也不會比現在的鐵嶺大多少?,F代意義上的城市道路就更少了。所以當時“公路交通”基本就等同于“道路交通”。
那么當時公路交通管理機構主要管了什么?
公路管理養(yǎng)護。對省營公路,1928年,省公路局設養(yǎng)路所。1934年分6個區(qū)管理,1936年分11個進行管理。各路段又設分段,駐道班。其他公路主要采用保甲養(yǎng)路,還有民眾養(yǎng)路方式。商辦公路一般也設養(yǎng)路隊。當時沒有專門的公路路政隊伍,1933年省公路管理局總務科設路警股。
車輛牌照管理。1928年11月開始對車輛實行許可證及牌號制度,1930年6月,省公路局規(guī)范、統(tǒng)一全省牌照。1932年10月,蘇浙皖京滬五省市統(tǒng)一管理汽車牌照式樣及領照手續(xù)。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在當時的公路行車規(guī)則中規(guī)定“車輛前后應掛有車號牌照,持有公路局的通行證才可以行駛,并專設稽察員在各路段實行流動檢查?!边@“稽察員”大概是浙江最早上路的交通執(zhí)法人員了。全國統(tǒng)一牌照是在1939年開始的,到1940年12月底才完成。
車捐收繳。車捐就是養(yǎng)路捐。車捐收繳,就是公路養(yǎng)路費征收。這項工作開始于1928年11月。費用是比較貴的,剛開始時是營業(yè)貨車每輛每月十二元、自用車輛每輛每月五元。1933年,又增加了“互通捐”,五省市車輛互通不再另收通行費。后來車捐標準有所調整,月捐也改為了季捐。車捐按車重或車座計征。營業(yè)車比自用車標準高,對了,腳踏車也是要交的。按照征解辦法,逾季不繳按捐額加五成處罰。杭州市區(qū)內的車輛,由杭州市政府收取。
駕駛人資格管理。1925年3月,浙江省省道局舉辦第一期司機養(yǎng)成所,就是培訓駕駛員的駕校。但其時駕駛人大都屬于省道局及各商營汽車公司,政府部門沒管。還是杭州市政府在1928年5月規(guī)定轄區(qū)內的司機要經過市工務局檢查、考試。到1930年,省公路局開始組織考試、頒發(fā)駕照。1933年11月,又統(tǒng)一蘇浙贛京滬五省市駕照,并且開始年檢。當時的駕照分職業(yè)、普通兩種。1935年,全省有166人取得普通駕照,1183人取得職業(yè)駕照——可見當時駕駛人多么稀罕。1939年實現全國統(tǒng)一。
行車管理及肇事處理。1933年,省公路管理局成立了巡邏警察小隊進行行車安全管理,配備武器,騎著腳踏車在滬杭、京杭、杭徽等公路巡邏,在主要車站為查車站進行檢查。浙江省公路局還負責處理公路交通肇事,盡管事故并不算多。對了,省公路管理局1932年擬訂了《處理汽車傷人暫行規(guī)則》,經省政府報行政院交內政部核復。內政部認為與法律相抵觸,只準參照其中兩條辦理。這個80多年前的“合法性審查”還是挺嚴格的。
汽車服務機構管理。主要是對汽車維修機構的管理。當時建設公路同時設車場,進行車輛修理和調度。另外還有修造場修車廠,多由商營公司設立,既內修也有外修。公路沿線還有汽車救濟站,車輛中途故障或缺油,可在救濟站修理或加油。
由此可見,民國時期的公路管理機構基本上是管理了公路上的各種事務。
順便說一下1938年成立的交通部隊警總局、1946年恢復的交通警察總局以及東北的第二交通警總局,雖然名義上隸屬于交通部,號稱統(tǒng)轄鐵路、公路、水路警察,但實際是戰(zhàn)斗部隊,不是行政機關。交通警察總局的人事任免、指揮調動、日常訓練等權力屬于保密局,后勤補給由國防部負擔。
1993年后,中央政府層面沒有關于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方面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出臺。
“八六改革”后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很快完成“法定化”。199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而195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規(guī)定人民警察的職責是“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車輛和駕駛人員。”
跨入新世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施行,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大局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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