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未在約定時間將貨物交付,還可以向托運人追索運輸費嗎?近日,在靈武法院審理的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承運人追索運輸費的訴訟請求被依法判決駁回。
案件詳情
2024年7月11日,史某在某貨車平臺發(fā)布運輸信息:8.5噸鮮辣椒由靈武運往上海,裝貨時間7月12日下午,要求7月14日上午到達。
馬某在平臺接單后與史某添加微信并確定了運輸具體事宜。二人溝通過程中,史某要求馬某36小時到達卸貨地點,馬某稱夜間發(fā)車可能會有延誤,大概用時40小時,但史某堅持36小時可以到達,馬某便順應稱“好,那就盡量跑”。
然而,馬某到達卸貨地點已為7月14日下午18時30分左右,并未按約定時間內到達,收貨人延遲一天卸貨,導致辣椒有部分損壞。因此史某拒絕向馬某支付運輸款,馬某便將史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史某向其支付7千元運輸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馬某與史某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運輸合同,但馬某從平臺上接單后,雙方通過微信達成運輸意向后馬某將貨物送達到史某指定地點,然后由史某支付運輸費。貨物運輸?shù)钠鹗嫉攸c,支付方式均由史某提供,從上述內容及交易方式上,可以確認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
馬某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史某訂購的貨物運輸?shù)郊s定地點是其應負的基本義務。馬某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實施運送,包括按時起運和準時到達。否則,應負遲延履行的法律責任。
而馬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其實際到達上海卸貨地遲延至2024年7月14日18時30分左右,馬某未能按合同約定36小時即于2024年7月14日上午將貨物運至史某指定的卸貨地。承運人馬某未完成運輸合同中按時送貨的基本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因此對馬某主張史某支付運費7千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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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馬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托運人和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應當全面履行自身義務,按照約定將獲取運輸至目的地,如未按約履行則構成違約,產生違約責任。當托運貨物遲延交付或損失時,承運人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因承運人馬某未完成運輸合同中約定的36小時送貨的基本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故其要求托運人支付運輸費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承運人,在運輸鮮活農產品時一定要按約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避免因超時造成貨物損失,導致無法拿到運輸費甚至面臨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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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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