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現(xiàn)公布《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及售票渠道公示《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履行告知義務。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和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guī)開展安全檢查,強化安檢人員專業(yè)素質培訓,依托成熟可靠、經濟適用的安檢設施設備,提升違禁物品發(fā)現(xiàn)能力。旅客應當自覺遵守相關規(guī)定,配合做好安全檢查。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客運安檢工作實施監(jiān)督指導。
《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中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在行李艙放置(托運)的物品,旅客應當交由相關工作人員放置于行李艙或自行妥善處置,具備條件的道路旅客運輸站也可提供寄存服務,寄存期限及逾期處置方式等事項應當與旅客協(xié)商一致。旅客拒絕配合安全檢查或違反相關規(guī)定攜帶、托運違禁物品的,相關經營者應當拒絕提供服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軍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依法可以攜帶、托運槍支彈藥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在特定區(qū)域、特定時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依法決定提升道路客運車輛違禁物品查控標準的,從其規(guī)定。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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