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人-物流行業(yè)新聞】近日,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例因貨物運輸引發(fā)的索賠案。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最終確定由物流公司賠付損失?! ?
2020年4月的一天,正在家中忙活的張女士收到一份遠道而來的快遞,拆開快遞一看,有近一半的私藏酒破碎,張女士心想,這批私藏酒可是價值不菲。趁著送貨員還在,張女士趕緊和發(fā)貨人、承運人聯系。托運人童女士與張女士、物流公司經過多次協商,就賠償金額分歧過大,協商未果,童女士將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童女士與被告物流公司各執(zhí)一詞,原告稱:“我郵寄到山東的私藏酒已經包裝完好,并在郵寄時明確了郵寄物品為酒,是易碎物品,沒想到,還是破碎了接近一半的貨物,我要求快遞公司按照酒品市場價值賠償損失24000余元?!?,被告物流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的損失過高,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貨物保價僅為1600元,物流公司僅就保價部分進行賠償?!薄 ?
在充分聽取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后,考慮到該案系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快遞運輸合同糾紛,為盡快化解雙方矛盾,承辦法官在綜合考量全案證據后,認為該案如調解結案,能幫助原被告雙方達到利益最大化,遂在庭后多次組織調解工作,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物流公司一次性賠付原告快遞損失10000元,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隨著網絡購物的迅速發(fā)展,快遞運輸的安全與速度成為重要保障。
一旦發(fā)生運輸途中貨物破損,相關責任主體都無法逃避,故明確托運人與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十分重要。民法典對貨運合同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一、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明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要、數量等,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遺漏重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
二、托運人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應采用適合貨物運輸、有利于保存貨物的方式包裝貨物。
三、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不承擔賠償責任?! ?
盡管民法典對貨運合同的幾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予以了充分保障,但在此要提醒各位收貨人注意及時提貨并檢驗貨物,有貨物缺少、破損的情況,及時留存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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