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人網-灑水車價格】每當夏日炎炎,走在路上的人們只要聽到那首熟悉的“兒歌”,就會慌忙避讓,原因無他,是灑水車來了!
近日,安徽合肥一女子在乘坐公交車時,由于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偶遇灑水車輛作業(yè),灑水車灑出的水濺到了公交車中該女子的座椅上,導致衣服被打濕。該年輕女子認為自己的衣物被污染,于是向公交車司機索賠。據(jù)在場目擊者稱,該女子年紀輕輕,穿著也比較時尚,不像是蠻橫無理的人。但人不可貌相,女子纏著公交車司機,一直索要50元的賠償,而司機出于無奈,也不愿耽誤其他乘客的行程,只好賠付給女子50元。
從法律角度來看,該女子乘坐公交車,衣物被打濕,確實不是因為自身的過錯行為而產生衣物發(fā)生損害的結果,女子遭到他人侵權的事實可以認定。但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女子衣物被打濕是否就應該由公交車司機進行賠償呢?
根據(jù)我國民法侵權編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在該起事件中,采用我國侵權責任之中過錯責任的原則來判斷,即女子衣物被打濕的造成者、侵權主體到底是誰?公交車司機對于女子發(fā)生損害的結果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是否盡到了自身的注意義務?
首先,該女子向公交車司機直接索賠是絕對不正確的。因為造成女子衣物被打濕的最直接原因就是灑水車作業(yè),女子應當向直接的侵權人——灑水車司機進行索賠,而公交車司機是否具有賠償?shù)呢熑?,是要看公交車司機有沒有避免乘客受到此種損害的義務。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該次事件中女子衣物被打濕是意外事件,灑水車作業(yè)打濕女子衣物屬于侵權法上的“第三人侵權”,即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是由他人造成的,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與關聯(lián)人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過錯責任中,損害賠償由第三人承擔,關聯(lián)人不必承擔責任。
此次事件中,公交車司機正常駕駛,與該女子衣物被打濕造成的損害并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女子不能找公交車司機索賠,而應該找灑水車司機。
另外,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員工的侵權也作出了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所以,只要灑水車司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損害賠償都應該由灑水車司機的工作單位來進行侵權損害賠償。就算是公交車司機對于女子的損害有過錯,這50元的賠償也不用由公交車司機親自給付,而是由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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